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債務人 李欽昌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弘祥附表:
1.提出現每月加油郵票或收據。
2.說明債務人領取退休金確切日期、領取方式(月領或一次領)、領取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提出債權人 江國源 之住所地址(債務人應自行向江國源查詢後陳報本院)。
4.陳報自100年1月至102年2月每月收入及支出明細表(請分項說明)。
5.提出債務人配偶罹患乳癌之醫師診斷證明書及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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