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833號聲請人 張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敬棠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聲請事項未記載)。
二、請釋明請求之本票張數(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未記載)。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833號聲請人 張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敬棠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聲請事項未記載)。
二、請釋明請求之本票張數(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未記載)。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