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67號上訴人 張育銘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文境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發給工資新臺幣(下同)210,753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210,753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48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應先繳納第2審裁判費1,1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2審裁判費1,160元,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