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7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壹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