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黃金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7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5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15.00%計付。
民國94年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1個月為1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1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148,407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4551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8407元黃金海自民國96年01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002新臺幣100000元黃金海自民國095年0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新臺幣100000元黃金海自民國095年0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