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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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7號聲請人即原告 許雅睛 相對人 蔡曾玉春 (即 蔡清吉 之承受訴訟人)
蔡振凱 (即蔡清吉之承受訴訟人)
蔡芳琪 (即蔡清吉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相對人蔡曾玉春、蔡振凱、蔡芳琪(下合稱蔡曾玉春等3人)為被告蔡清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清吉在本件訴訟繫屬中,於111年4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蔡曾玉春等3人,其等均未拋棄繼承,有蔡清吉之除戶謄本、全戶手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結果附卷可稽。從而,原告於111年5月2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