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4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陶璽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陶璽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陶璽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竊盜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權衡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罪質、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柏宏附表:受刑人陶璽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4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9年2月20日109年2月20日108年12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207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054、4464、4996、6821、8342、9587、10596、107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44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329、1330號判決日109年4月16日109年6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44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329、1330號確定日109年5月26日109年8月11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142號(編號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551號(編號3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編號1至9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633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1至經臺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765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2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8年12月18日108年12月24日108年12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054、4464、4996、6821、8342、9587、10596、107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329、1330號判決日109年6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329、1330號確定日109年8月11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551號(編號3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編號1至9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633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1至經臺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765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5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9年1月2日109年2月19日109年3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054、4464、4996、6821、8342、9587、10596、10767號新北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41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80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329、1330號109年度簡字第1467號109年度簡字第6150號判決日109年6月30日109年4月13日109年10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329、1330號109年度簡字第1467號109年度簡字第6150號確定日109年8月11日109年10月9日110年1月19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551號(編號3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118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72號編號1至9經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633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1至經臺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765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9年2月10日至同年月28日上午10時10分之間某時109年2月28日109年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613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45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622號110年度基簡字第41號判決日109年12月30日110年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622號110年度基簡字第41號確定日110年3月11日110年3月2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61號(編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0日)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16號編號1至經臺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765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