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原告 陳佳欣
邱太俊 邱泰淳 被告 徐永貴
聯興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柯冠宇 被告 姚永良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世桐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被告新明營造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坤華 被告自然生技景觀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顏展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5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柳章峰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