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平河選任辯護人許舒凱律師輔佐人陳素娥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8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施平河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民國111年4月1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黃光進
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附件: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