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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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45號聲請人 李林素蘭 訴訟代理人 李東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9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表:100年度除字第745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 張崇庸 │64年12月12日│65年4月12日│210,000元│├──┼───┼──────┼──────┼────────┤│002│張崇庸│64年11月25日│65年2月25日│190,000元│├──┼───┼──────┼──────┼────────┤│003│張崇庸│65年2月23日│65年2月28日│950,000元│├──┼───┼──────┼──────┼────────┤│004│張崇庸│64年12月20日│65年2月28日│800,000元│├──┼───┼──────┼──────┼────────┤│005│張崇庸│65年2月20日│65年2月28日│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