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宗修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宗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查受刑人蔡宗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附表(受刑人蔡宗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年4月14日│100年4月24日│100年10月3日││││││├──────┼───────────┼───────────┼───────────┤│偵查(自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739、│100年度毒偵字第739、│100年度毒偵字第1643號│││673號│67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18、55│100年度訴字第518、55│100年度訴字第1021號││審││4號│4號│││├────┼───────────┼───────────┼───────────┤││判決日期│100年10月18日│100年10月18日│100年12月26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18、55│100年度訴字第518、55│100年度訴字第1021號││││4號│4號│││├────┼───────────┼───────────┼───────────┤││判決確定│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100年12月26日│││日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月8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13日│100年7月11日│100年7月25日││││││├──────┼───────────┼───────────┼───────────┤│偵查(自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5099、52│101年度偵字第2770號│101年度偵字第2770號│││3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17號│101年度訴字第491號│101年度訴字第491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19日│101年11月6日│101年11月6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17號│101年度訴字第491號│101年度訴字第491號││││││││├────┼───────────┼───────────┼───────────┤││判決確定│101年5月24日│101年11月27日│101年11月27日│││日期││││└─┴────┴───────────┴───────────┴───────────┘┌──────┬───────────┬───────────┬───────────┐│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16日││││││││├──────┼───────────┼───────────┼───────────┤│偵查(自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77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91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6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91號││││││││││├────┼───────────┼───────────┼───────────┤││判決確定│101年11月27日│││││日期││││├─┴────┼───────────┴───────────┴───────────┤│備註│⒈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⒉附表所示編號1至4之罪刑,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730號定應執行刑10年確│││定;附表編號5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8年6月確定。│││⒊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