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35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曹永來 間聲請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21
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而提出新臺幣2萬3千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325號辦理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撤回假扣押執行,訴訟業已終結,爰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日內行使權利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上開文件為憑。惟查:相對人曹永來已於民國101年5月29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相對人既已喪失權利能力,聲請人自應聲請通知或催告相對人曹永來之繼承人行使權利,而非逕對相對人聲請行使權利。另相對人曹永來已喪失權利能力,其當事人能力即有欠缺,且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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