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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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姜亭宇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
2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亭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亭宇因商標法案等件,經法院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2年3月及3月。受刑人於民國100年5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查本件受刑人姜亭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商業會計法
、商標法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74號裁判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3月、本院100年度審智簡字第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於10
0年5月20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
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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