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鎰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鎰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鎰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5月、2月15日、
6月、7月、2年10月確定,合計刑期為6年15日,於97年10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鎰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5月、2月15日、6月、7月、2年10月確定,合計刑期為6年15日,於97年10月21日送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03年10月1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0日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3年8月7日,此有檢附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及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