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抗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23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曾宥勝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原審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經核閱該等刑事裁判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認屬正當,並審酌受刑人之罪責、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原裁定所定之刑,若易科罰金,則罰金實屬過高,因受刑人家裡需要生活金,故無法承擔,請求鈞院予以酌減金額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106年度台抗字第17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原裁定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
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向原審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前揭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原審因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於有期徒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9月以下之範圍內,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乙節,核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界限。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分係犯意圖營
利媒介使少年坐檯陪酒罪、共同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渠等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均不同;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諸罪所反映不同之人格特質,所犯2罪屬不同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低,以及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之效應等總體一切情狀,因認原裁定在內、外部界限之間,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於有期徒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9月以下之範圍內,再予酌減有期徒刑1個月,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乙節,業已考量上開定應執行刑應審酌之要素,給予受刑人相當之恤刑利益,而為公平、合理之定刑,尚不能認有何裁量濫用之情事,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意旨請求本院再予從輕定其應執行刑云云,核無理由。
㈢至受刑人已就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更定較輕之應執行刑,
並以書面詳述意見,足認受刑人已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是原審未予受刑人陳述意見即為本件定刑,尚難認原裁定有足資撤銷之瑕疵,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受刑人徒憑己見主張本件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過重云云,難認可採。原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李殷君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俞妙樺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妨害秩序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7月底至108年8月15日間109年8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675號等新竹地檢111年度撤緩偵字第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竹簡字第485號111年度竹簡字第686號判決日期110/11/09111/10/18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竹簡字第485號111年度竹簡字第68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12/10111/11/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05號(已執畢)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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