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50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意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RELX悅刻霧化菸彈(勁爽薄荷味)」柒拾伍盒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意棨與身分不詳之人共同於民國109年3月18日前某日,自大陸地區輸入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菸彈共75盒,而涉犯過失輸入禁藥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7月12日以110年度偵字第89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RELX悅刻霧化菸彈(勁爽薄荷味)」電子菸菸彈75盒,含有尼古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6月5日FDA研字第1090014304號函1份與照片7張附卷可稽,乃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禁藥,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7月12日以110年度偵字第897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11年7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又扣案之「RELX悅刻霧化菸彈(勁爽薄荷味)」電子菸菸彈75盒,為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油,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禁藥等情,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涉案貨物採證照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6月5日FDA研字第1090014304號函等在卷可佐,足見扣案之「RELX悅刻霧化菸彈(勁爽薄荷味)」電子菸菸彈75盒乃被告所有,供犯過失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物。從而,本件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