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劉世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俊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58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及電腦查詢之信用卡欠款明細。

三、經核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黃男州」,惟聲請狀當事人欄及具狀人欄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記載有誤,請併為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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