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劉世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俊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58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及電腦查詢之信用卡欠款明細。
三、經核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黃男州」,惟聲請狀當事人欄及具狀人欄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記載有誤,請併為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