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8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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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85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何建慶
債務人 曾惠玲
一、債務人應給付新台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