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851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趙崇榮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下同)柒萬零肆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本金參萬壹仟伍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壹萬參仟零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玖仟肆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捌仟捌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肆仟零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