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6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71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歐昭廷

債務人 林鼎綸林富標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參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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