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90號

聲請人協益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春海洋養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02,445元,聲請人已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故應補繳2,000元之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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