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3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琬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琬容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琬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6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犯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1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贓物罪,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5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侵占罪,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7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後經最高法院以199年度台非字第151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2月確定,有前引各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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