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壬○○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辛○○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庚○○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0年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無不動產,有債務人民國100年3月8日民事陳報狀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98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且債務人目前查無保單價值,亦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附卷可稽;另依本院職權調取其配偶之98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其配偶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及汽車乙輛,但該汽車乙輛(車牌號碼00-0000),福特六和廠牌、汽缸容量1998,係西元1992年出廠,使用至今已19年,而依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其中汽車使用年限為5年,上開汽車已逾該使用年限,因此折舊後之殘值己低,而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係債務人分割繼承所取得,亦有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100年5月17日屏潮地四字第1000004545號函所檢附之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附卷可稽,故亦無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可資請求,復查無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三、綜上,堪認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經本院依本條例第129條於10
0年6月23日以屏院惠民執成字第100司執消債清10號函請債權人陳述意見後,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