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錢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錢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錢圳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詹錢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罰金新臺幣70,000元,如易服勞│罰金新臺幣36,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2月4日│97年9月11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速偵字第1067號│99年度撤緩偵字第33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壢交簡字第740號│100年度交簡字第17號││實├──┼──────────────┼──────────────┤│審│判決│98年5月27日│100年9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壢交簡字第740號│100年度交簡字第17號││判├──┼──────────────┼──────────────┤│決│確定│98年6月22日│100年10月24日│││日期│││├─┼──┴──────────────┼──────────────┤│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罰執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第1258號(已執畢)│度罰執字第72號││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