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曜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3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曜銘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022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11月18日確定,嗣於100年11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本案扣押之仿冒商標「OFFICINEPANERAIFIRENZE」(註冊號:00000000號)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湯曜銘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0月29日以99年度偵字第2022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被告並應於緩起訴期間起算日起,至緩起訴期間屆滿前2個月止,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嗣於100年11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經鑑定結果確為仿冒「OFFICINEPANERAIFIRENZE」商標(註冊號:00000000號,商標權人:荷屬安地列斯商沛納海有限公司)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權局99年10月26日(99)智0212字第09980509910號函1份在卷可憑,且亦係被告所有供其犯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述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所有人│├──┼────────────────────┼───┤│一│仿冒「OFFICINEPANERAIFIRENZE」商標之手│湯曜銘│││錶壹只││├──┼────────────────────┼───┤│二│仿冒「OFFICINEPANERAIFIRENZE」商標之皮│湯曜銘│││錶帶壹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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