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店小字第131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沈煥博
被 告 秦朝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肆仟零肆拾元自民國一○八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柒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