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交簡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瓊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47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瓊萱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
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