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857號
抗告人即
被   告  吳德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羅文智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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