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857號
抗告人即
被 告 吳德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羅文智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