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孝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0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朱孝儒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
告有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院參照司法
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本件構成累犯之罪與本件被告
所犯之罪,均為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罪質
相同,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最低本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犯酒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之素行,仍再犯本案,顯見被告守法意
識薄弱,且不顧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危,行為
理當非難,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吐氣之
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7毫克、騎乘機車於日間行駛於道路且
闖越紅燈之情節,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彭筠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0658號
被告朱孝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孝儒有2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前次酒駕於民國108
年間,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1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7月22日徒刑執行完畢出
監。仍不知悔改,於109年9月14日7時許,在新竹縣○○鄉
○○村○○街○○○巷○號住處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猶於同日12時許,自該處騎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2時34分許,
行經新竹縣○○鄉○○路○段與新庄街口,因違規闖紅燈而
為警攔查,發現朱孝儒身上有明顯酒氣,遂對其測試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7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朱孝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職務報告各1份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又被告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檢察官陳榮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張羽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