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5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5084號債權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相對人乙○○之戶籍謄本一份。
2、原聲請狀上若相對人之姓名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勳」或「勲」)。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