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2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22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偉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信志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迄日(自民國95年4月5日至95年4月4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