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76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連瑤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貸款契約書約定條款第十三條「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乙方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乙方得隨時縮短本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本件聲請係依第一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故應提出書面通知或催告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尚昇工程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出債務人 李守澄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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