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陳宗銓
黃鵬學 被告 林宏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4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陳宗銓、黃鵬學均主張因遭被告詐欺,而受有損害等情,有刑事案件卷內證據資料可稽。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各賠償原告陳宗銓新臺幣(下同)4,000元、賠償原告黃鵬學8,000元。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訟程序之陳述,否認有何原告所指之詐欺犯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宏學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2419號判決將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林宏學共同詐欺陳宗銓、黃鵬學部分,改諭知無罪。是依首開規定,則原告陳宗銓、黃鵬學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何信慶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徐薇涵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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