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仁宏選任辯護人宋孟陽律師被告郭素婉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陳芸葶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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