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原告 謝育晁 被告 張宇舜
陳維鈿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9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劉方慈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