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98號上訴人 陳永源 被上訴人 陳永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
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部分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0月2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佐,其關於本訴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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