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三號
原告 林宏洲 即弘咸企業社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樊俊郁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萬零陸仟壹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柒佰貳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貳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B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