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40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附民案號:98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2691號),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捌拾柒萬伍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捌仟陸佰零叁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7年4月間某日起,明知自己並無較低折扣數(低於94折)之各百貨公司、量販店、7-11便利商店禮券、中油捷利卡或每張新台幣(下同)36元以下之回數票來源,若以較低折扣數出售上開禮券、中油捷利卡或回數票,即無依約全數交貨之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其位於臺北縣○○鎮○○路○○號3樓租屋處內,使用其所有之電腦進入網際網路,以「aa650402g」之帳號登入露天拍賣網站及YAHOO!奇摩拍賣網站,在該等網站上刊登以較低折扣數之價格出售7-11便利商店禮券、SOGO百貨公司禮券、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禮券、遠東百貨公司禮券、中油捷利卡、回數票或家樂福禮券之訊息,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向被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各種禮券,並陸續交付現金或依被告之指示匯款至被告所使用之帳戶內(付款時間、實際付款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被告以上開方式共計詐得8,875,810元。嗣被告遲未依約交付貨品,並避不見面,原告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經警於97年7月9日10時40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被告上開租屋處,扣得被告所有供上開侵權行為所用之電腦主機1台,為此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併為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875,8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易字第2691號刑事偵審卷,核屬相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原告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堪認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8,875,
8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8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佳靜┌────────────────────────────────────────────┐│附表:│├──┬───┬─────────┬───────┬────────────┬──────┤│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付/匯款日期│購買禮券項目、數量(新台│實際付款金額││││││幣)│(新台幣)│├──┼───┼─────────┼───────┼────────────┼──────┤│1│乙○○│甲○○在露天拍賣網│①97年5月15日│①以905折購買面額762,000│①689,610元││││站上刊登禮券特惠出││元之SOGO百貨公司禮券│││││售訊息,乙○○因而│②97年5月17日│②以9折購買面額33萬元之│②297,000元││││共計匯款8,875,810││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禮券│││││元。│③97年5月20日│③以89折購買面額55萬元之│③489,500元││││││7-11便利商店禮券││││││④97年5月20日│④以9折購買面額110萬元│④99萬元││││││之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禮券││││││⑤97年5月21日│⑤以89折購買面額100萬元│⑤89萬元││││││之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禮券││││││⑥97年5月25日│⑥以9折購買面額110萬元│⑥99萬元││││││之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禮券││││││⑦97年5月27日│⑦以約898折購買面額40萬│⑦359,300元││││││元之7-11便利商店禮券││││││⑧97年5月27日│⑧以約898折購買面額40萬│⑧359,300元││││││元之SOGO百貨公司禮券││││││⑨97年6月2日│⑨以905折購買面額150萬│⑨1,357,500││││││元之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禮│元││││││券││││││⑩97年6月4日│⑩以905折購買面額100萬│⑩905,000元││││││元之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禮│││││││券││││││⑪97年6月6日│⑪以89折購買面額100萬元│⑪89萬元││││││之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禮券││││││⑫97年6月12日│⑫以89折購買面額74萬元之│⑫658,600元││││││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禮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