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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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27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阿釵
訴訟代理人 林沛妤 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祺惠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福春
羅 蔡香心
鄧 陳秀緣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200元【計算式:32㎡×土地公告現值11,600元/㎡=37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上訴人僅繳納1,830元,尚應補繳納4,2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