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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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27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阿釵

訴訟代理人 林沛妤 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祺惠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福春

蔡香心

林森炳

陳秀緣

黃遠忠

林木榮

林宗裕

林樂洋

林木發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200元【計算式:32㎡×土地公告現值11,600元/㎡=37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上訴人僅繳納1,830元,尚應補繳納4,2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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