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司小調字第556號
聲請人 劉琦筠
相對人 鍾尤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
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現戶籍地乃於臺南市玉井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