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司小調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司小調字第556號

聲請人 劉琦筠

相對人 鍾尤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

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現戶籍地乃於臺南市玉井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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