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47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俊彰 被上訴人即原告 邱黃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貸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4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56,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1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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