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徐旭偉
魏弘婕 被告 葉益成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竹交簡字第3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李宇璿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