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8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3月13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480號(偵查案號: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068號),判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