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贓物罪,減為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左右,犯贓物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五十四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四四六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素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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