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3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5樓(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搶奪、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247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3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30號刑事判決、本院95年度易字第1847號與95年度訴字第1259號刑事判決及95年度聲字第2476號刑事裁定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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