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六八號;本件聲請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執聲甲字第廿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欽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