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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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湖簡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翰忠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5年度偵字第8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簡翰忠意圖避免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
限五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簡翰忠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
妨害徵集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有服兵役義務,既已受通知徵
集,應遵期入營報到,竟未依徵集命令按時入營,破壞兵役
之公平性,而有妨害國家徵兵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所
為非是,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兼衡被告之生活
狀況、智識程度、素行,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
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
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莊達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45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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