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7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徐文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
565元(計算式:827×95=78,565),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