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7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徐文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
565元(計算式:827×95=78,565),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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