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81號聲請人臺北市立啟聰學校法定代理人 葉宗青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相對人 林金安 相對人 郭美珍 相對人 林嘉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返還房地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4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附表:108年度司聲字第181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用│22,384元│裁判費收據乙紙││├─────────┼────────────┼────────┤││複丈測量費│13,600元│地政規費收據二紙││├─────────┼────────────┼────────┤││謄本費│620元│地政規費收據二紙│├───┴─────────┼────────────┼────────┤│總計│36,6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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