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25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黃煜翔
被   告  陳錫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叁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7月2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5
萬元,約定於98年7月28日清償,利息以週年利率百分之9.25計
算,延滯償還,則除支付利息外,尚應支付違約金。被告未按期
還款,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償還本金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等情,
並提出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償還明細表文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
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
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貸款契約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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